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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细化落户手续
    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细化明确落户手续和工作流程,及时为群众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据初步统计,2月中旬以来,共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余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  
  据悉,规范细化新生儿落户程序是我省公安机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实践,有利于保障新生儿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为此,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新生儿落户的条件、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认真做好新生儿出生登记工作,为其落户提供便利。  
  根据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对新生儿父母户籍地不在一处的情况,新生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对故意刁难或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群众可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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