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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娟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单元房内,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薛波、陈斌贩卖冰毒,共计1.2克,并在该房内容留薛波吸食冰毒。其间,李娟还向薛波、陈斌介绍卖淫四次,从中牟利。案发后,从李娟处查获冰毒1.3克。综上,被告人李娟共贩卖冰毒2.5克,容留他人吸毒四人次,介绍卖淫四人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李娟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娟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娟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上述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生效。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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