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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离婚后对前夫申请禁止令

   因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无果,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女子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胜诉后申请对前夫实施禁止令,近日,该申请获法院支持。

  梅某于2006年与丈夫叶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与叶某的儿子(前妻所生)共同生活。2007年,两人生育一女儿。去年12月25日,梅某向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后经常无故被叶某殴打,现两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叶某负担。

  今年1月28日,龙湾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叶某未到庭。

  庭审中,梅某补充道,去年10月,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分居后,其居住在自己婚前住所内。同年12月8日,被告通过儿子叫其商谈离婚之事。考虑到被告可能会殴打自己,其到被告邻居家中与被告商谈,但还是遭到被告殴打。今年1月5日,被告到其住处再次殴打她。叶某长期对梅某实施家庭暴力,最早一次是在梅某怀孕三个月时,最严重一次是在其女儿10个月时,叶某曾将其打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和拒不到庭的行为,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婚生女儿尚未成年,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酌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8万元。3月18日,龙湾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8万元的判决。

  判决后,梅某担心判决结果会刺激到叶某,害怕其采取暴力。为了防止叶某再次对其实施暴力,遂向法院提出对叶某作出禁止令。

  法院审查后认为,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次日作出禁止叶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梅某,且禁止进入梅某住所的裁定。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当地街道、妇联、派出所等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拿到裁定书后,梅某才安心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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