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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投递致物品遗失判原价赔偿

   快递公司遗失顾客价值2100元的物品,究竟是赔偿原价还是只赔运费?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某快递公司明知寄送物品在无人托管的情况下仍然留置送达,导致物品遗失,判决原价赔偿。

  去年11月,家住连城县北团镇的黄女士打算将价值2100余元的土特产寄给山东朋友。11月13日,黄女士将物品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支付了运费32元。12月6日,快递到达山东。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蔡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确认蔡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在随后的几天,蔡先生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

  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黄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黄女士所寄物品价值2100元,其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进行保价,物品放在物管处后没有电话告知收件人,出于人性化考虑愿意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赔偿上限赔偿5倍运费,即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接收了原告托运的货物后,由其全面负责管理并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告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被告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被告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该条款无效。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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