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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急需用钱,便私自砍伐自家林木出售,不料因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证而触犯了刑法。近日,经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三郎镇三台村的村民牟某被崇州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庭审当日,崇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到三台村,出席巡回法庭支持公诉,并通过以案说法对基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3岁的村民牟某家住崇州山区。2013年上半年,父亲病亡后,牟某从父亲处继承了自家屋前的一片林木。当年10月底,牟某因急需用钱,就陆续找来周围村民帮忙,砍伐了其中64棵成材的柳杉、青冈等树木,卖给他人换钱。今年2月,崇州市林业局接到举报后,发现牟某无证砍伐林木达15余立方米,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牟某立案侦查。
在巡回法庭上,检察官依法指控被告人牟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自家承包山林中15余立方米树木,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后,检察官结合该案开展以案说法,向被告人及数十名旁听村民阐释了林木资源对我国的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为保护林业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持证采伐制度,必须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定点定量采伐,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乃至构成犯罪。”检察官通过及时生动的法治宣传,引导村民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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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伊律师18615269170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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