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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个人信息普遍泄露,影视公司冒用他人姓名遭赔偿~!

   大学生小顾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某影视公司盗用,成为该公司一名月薪3500元的“群众演员”,这不仅让他感到莫名,而且也直接影响了他在学校的助学贷款,甚至影响到家人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小顾一纸诉状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影视公司赔偿小顾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共计1300余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小顾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境困难,需要助学贷款的资助才能平衡支出、继续学业。今年,为缓解经济压力,小顾的家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然而却被告知不具备申领的资格。

  在一份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小顾居然自2012年12月起每月都有3500元的工资。而且,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早自2011年10月份起,小顾就开始在这家公司领取工资。本是一名学生,一直在校读书从来没有工作过,怎么就凭空有每月3500元的工资?小顾随即到税务机关调查,原来有一家影视公司一直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群众演员虚列工资申报纳税。查明事情真相后,小顾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影视公司辩称,公司在影片的拍摄过程中会用到很多的群众演员,而群众演员本身流动性也极大,公司根本无法一一核对群众演员的身份信息。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公司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工作过失,不小心将公司的群众演员身份资料弄混,以至于错误地将支付给别人的工资报酬当作支付给小顾的报酬报给了公司;公司根本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也及时停止了侵权的行为,努力将损害的后果降至最小。

  法院审理认为,影视公司擅自使用小顾的姓名虚列工资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顾的姓名权,因此公司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事件虽然给小顾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困扰,但该困扰尚不至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影视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影视公司同时支付小顾相应的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保护自己 从保护个人信息开始

  小顾起诉的是影视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但实际上涉及一个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为骚扰短信、不正当商业行为、诈骗、绑架勒索、暴力讨债等提供了便利,留下了隐患。小顾通过诉讼的方法虽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对于自己身份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疑问却显得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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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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