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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摔断牙 校方被判侵权需赔偿~
   小王与小刘是某镇中心小学四年级同班同学,两人均不满十周岁,课间打闹过程中,小王摔倒,牙齿摔伤,经诊断,该颗牙齿无法恢复。近日,小王起诉小刘及校方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万余元。

  原告小王起诉称,2013年9月22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小王与小刘从厕所回教室的路上,双方打闹中搂抱一起同时摔倒,后小王起身时,小刘突然伸腿将其绊倒,导致小王摔折下门牙一颗。经医院诊断确认,该颗牙齿无法恢复,只能在满18周岁后安装假牙,现小王在整个未成年期间牙齿不完全,下门牙位置出现豁口,严重影响其形象,即使在成年后也将永远带着没有任何知觉的假牙生活,给小王及家属造成沉重的精神损失。

  被告小刘辩称,不同意小王的诉讼请求。小刘与小王为同班同学,二人平时关系较好,并没有矛盾;事故发生时,小刘刚刚九岁不到十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监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家时家长应履行监护人职责,在学校由学校履行监护人职责,本次事故发生在双方上学期间,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镇中心小学辩称,小王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同意给予适当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但小王受伤是其与小刘打闹的结果,此后一节课时间里二人均未向老师反映情况,学校认为此次事故三方都有责任。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被告校方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打闹发生在上学期间,小刘当时应由学校履行监护人职责,小刘的法定代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根据其牙齿折断、牙龈坏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年龄等依法酌定为2000元;其主张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校方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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