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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乱停车辆,避让行人撞上货车 车主受伤起诉获赔

   避让行人撞上未按照规定占道停放的自卸货车,车主受伤起诉获赔偿。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人民财保彭泽支公司赔偿两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64400.3元。

  2013年9月11日18时许,原告王连驾驶电瓶车(载妻子刘霞),由彭泽县龙城镇老虎包往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因避让行人而撞上未按照规定占道停放的被告欧阳垂引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两原告受伤、电瓶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王连住院21天,用去医药费36355.7元,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伤残等级为十级;二、误工期为130日;三、后续治疗费约柒千元;原告刘霞住院7天,出院后又因胸部疼痛而于2013年10月20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检查治疗共用去医疗费7532.6元,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伤残等级为八级,二、误工损失日为90日,三、护理期评定为30日。原告的电瓶车未进行修理,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其损失金额为150元。此次交通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阳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被告阳鹏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彭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现为赔偿事宜,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伤后损失共计人民币223869元。

  法院认为,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因被告阳鹏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彭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被告欧阳垂引引不应负全部责任,因当时欧阳垂引的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虽占道停放,但原告未注意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被告此辩称意见予以采纳,故认为按双方同等责任较为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原告合理损失,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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