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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消费索要钱财 ~商场被判十倍赔偿金
外租柜台出售假商品,商场难脱责。冯先生和朋友在某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十盒减肥胶囊。后冯先生根据防伪标识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于是冯先生将该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300元及十倍赔偿金13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冯先生到商场某外租柜台购买了十盒减肥胶囊,回家后根据防伪标识查询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冯先生认为商场销售以假乱真,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标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并侵害了自己财产及人身权利。因此冯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3000元。
商场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冯先生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冯先生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有在租赁期满后找不到承租销售者时,柜台出租者才承担责任。现在承租租赁者还尚在租赁期间,商场不承担责任,并且我公司已经对承租销售者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据了解,冯先生已经多次向其他卖主索要类似钱款,属于不正常消费。
经药监局对防伪标识进行验证,该药品信息不真实。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柜台销售者经营保健食品,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其销售的减肥药不是由注册该保健品公司生产,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冯先生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柜台销售者销售假减肥药,作为出租该柜台的商场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因此该商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冯先生仅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系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商场退还冯先生1300元,并支付冯先生13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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