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山东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法律顾问,山东律师事务所,济南专业律师
banner
+ 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二楼
;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9号楼五楼。手机:18615269170
邮箱:1785535420@qq.com
不正当消费索要钱财 ~商场被判十倍赔偿金

   外租柜台出售假商品,商场难脱责。冯先生和朋友在某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十盒减肥胶囊。后冯先生根据防伪标识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于是冯先生将该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300元及十倍赔偿金13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冯先生到商场某外租柜台购买了十盒减肥胶囊,回家后根据防伪标识查询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冯先生认为商场销售以假乱真,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标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并侵害了自己财产及人身权利。因此冯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3000元。

  商场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冯先生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冯先生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有在租赁期满后找不到承租销售者时,柜台出租者才承担责任。现在承租租赁者还尚在租赁期间,商场不承担责任,并且我公司已经对承租销售者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据了解,冯先生已经多次向其他卖主索要类似钱款,属于不正常消费。

  经药监局对防伪标识进行验证,该药品信息不真实。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柜台销售者经营保健食品,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其销售的减肥药不是由注册该保健品公司生产,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冯先生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柜台销售者销售假减肥药,作为出租该柜台的商场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因此该商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冯先生仅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系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商场退还冯先生1300元,并支付冯先生13000元赔偿金。

 

 



上一篇:《守望泉城》-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题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最新动态 | 举案说法 | 诉讼指南 | 企业法务 | 法界视点 | 文章杂谈 | 海商专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 www.0531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伊律师网 版权所有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二楼 邮编:250033 电话:186 1526 9170
山东律师 济南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律顾问 山东律师事务所 济南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