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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医院治疗~过极放火终获刑!

    湖南江永县桃川镇村民周文山因左手无名指骨折来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康华医院手术治疗,因恢复效果不佳,周文山多次要求该医院赔偿遭拒,于是自购汽油及鞭炮,点燃后投到该医院大厅内,烧毁财物价值10余万元。2014年2月2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周文山有期徒刑4年,赔偿医院损失107570元。

  2013年3月23日上午11时10分,湖南江永县桃川镇33岁村民周文山因左手无名指骨折来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康华医院手术住院治疗。15天后,住院时交的4500元医疗费已用完,医院通知周文山可以出院,但经手术后其无名指还有肿痛的现象,周文山要求医院继续打针治疗,该医院要求周文山先交清所欠医疗费1500元后再下药治疗。为此,周文山多次要求医院继续治疗和赔偿遭拒,遂产生了报复院长及主治医师的念头。

  2013年10月4日,周文山在湖南江永县桃川镇花20元购买了两大可乐瓶汽油,分装在6个矿泉水瓶中,然后购买一卷直径30厘米的鞭炮,连同汽油装进一个长60厘米,高、宽40厘米黑白格子布制旅行袋内,准备实施报复。

  2013年10月8日12时,周文山携带事先准备的旅行袋来到康华医院门口将旅行袋拉链拉开,并扭开3瓶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瓶盖,右手提着旅行袋推开该医院门诊部玻璃门进入大厅内。当时大厅左侧咨询台有两名护士,右侧有群众就诊,周文山一心想报复后自杀,也不顾当时大厅内有人,从口袋里掏出打火机将旅行袋内的鞭炮点燃,将着火的旅行袋甩向咨询台,转身离开大厅,顷刻间大厅内燃起了熊熊大火,发出刺耳的爆破声音,医院工作人员及就诊群众见状快速撤离。

  医院主管立即报警,3分钟后,消防车和警察赶到现场扑救,周文山当场被警察抓获。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康华医院被火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文山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了以上判决。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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