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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12万突然病故 债主诉继承人还款获胜诉


  债务人借巨款后突然病故,债主还能否要回借款?又该向谁主张债权?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限期偿还亡亲债务。

  现年50岁的刘凯系该县某镇居民,因生财有道家境富有。与其年龄相仿的某私企经理杜威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于2010年7月、2011年3月2次向其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8月,杜威因突发疾病去世。杜威病故后,债主刘凯多次向杜威亲属催债无果,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杜威的3名近亲属返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威向刘凯借款12万元并出具2份欠条,欠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杜威育有2子1女,其中次子已先逝并育有1子杜小华;杜威遗有房产2处及其他家庭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威向刘凯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因杜威本人已逝,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杜威的生前债务承担偿还义务。遂依法判令杜威的1子1女及其代位继承人外孙杜小华3人限期在继承杜威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刘凯借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条释明,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国民间早有“人死账不烂、亲属继续还”之说,这是国人从道德层面出发所作的处理方式,其实,法律对这一问题早有明文规定,即死者债务须用其遗产进行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债务人借债后去世,债权人并未丧失债务追偿权,其有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还款;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亡亲生前债务,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放弃继承权时,继承人方可免除还债责任。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救济债权人的利益,进而用法律坚守诚实守信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类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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