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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起诉中介 要求退居间服务费不支持

  徐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了张某的一套房屋,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徐女士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过户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徐女士起诉称,2010年12月10日,原告与张某基于被告的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 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49600元。2011年3月8日,张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居间服务费49600元。

  庭上,被告辩称,认可退还原告代办产权过户服务费3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均不认可。居间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已经履行居间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与居间合同无关,不影响居间合同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原告表示同意,法院判令解除《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过户费3000元的要求,因被告同意返还,该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30250元的要求,该院认为,被告已经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居间服务已经完成。原告关于因被告擅自撤销网签导致合同没有履行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在提供居间合同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服务费30250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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