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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请托办"安置房"收十万 事未成仍获刑十年


  利用自己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职权,收受他人10万元“辛苦费”,承诺为其解决一套大户型安置房。不想,因请托事情未办成,被他人举报。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现年57岁的刘某是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的调研员。2006年5月至2012年12月,刘某在该街道拆迁工作组负责村民拆迁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2012年7月,村民周某找到刘某,请求帮忙解决一套大户型安置房,刘某表示“尽量协调”。周某遂携10万元现金来到刘某办公室,拜托刘某尽快落实大户型安置房指标。刘某“谦让”了一下后,收下了10万“辛苦费”,并说让周某放心,回家等电话。

  由于安置房分配程序严格,刘某最终未能给周某拿到大户型安置房指标,但未将此事告知周某。在周某的不断催促下,刘某干脆“耍赖”称没收到周某的钱,之后就再也不接周某电话,玩起了“失踪”。觉得受了骗的周某,一怒之下便举报了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位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说法】

  收钱未办事能否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收了钱未利用职务便利帮人办事”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刘某主观上明知周某送给他10万元,是为了利用他职务上的便利,寻求“大户型安置房指标”上的关照,客观上稍加推辞就予以接受。尽管由于客观原因,刘某没有为周某谋取到这一利益,但刘某存在事前承诺行为,故刘某收钱未帮人办事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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