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山东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法律顾问,山东律师事务所,济南专业律师
banner
+ 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历下区文化东路
;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9号楼五楼。手机:18615269170
邮箱:1785535420@qq.com
贩毒脱逃矢口否认 归案后“零口供”仍获刑


  贩卖、运输毒品被网上追逃捉获后拒不认罪,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安机关于2011年在侦办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获悉鞠辉贩卖毒品的线索,遂对其展开侦查。

  2011年8月22日,鞠辉向云南省的毒品上家帐户汇入购毒款30万元。同年9月,鞠辉在其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出租屋内邀约好友何永军、张林前往云南省为其运输毒品麻古回渝贩卖,并承诺分别付何永军、张林报酬2万元和1万元。

  2011年11月5日,鞠辉等三人驱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等待接收毒品。次日下午,何永军、张林应鞠辉安排前往昆明市红塔集团附近从上家手中接收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鞠辉闻风而逃。民警当场从毒品上家手中查获准备交与鞠辉的毒品麻古7153克。

  2012年8月3日,片区民警对重点人员梳理时发现鞠辉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捉获。

  鞠辉到案后辩解称,自己是前往云南是去旅游,所汇的30万元并非购毒款,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鞠辉汇入30万元的帐户与多起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上家提供的收取毒资的帐户同一,且多名证人均证实鞠辉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其到云南是为了购买毒品运回重庆贩卖,故鞠辉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全案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重庆五中院认定鞠辉贩卖、运输毒品7153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鞠辉当庭表示将上诉。

  【法官说法】据承办法官介绍,案发后鞠辉驾车逃离现场,为其接收毒品的何永军、张林及毒品上家委派的交毒品人员赵伟、张君被当场捉获,并分别被判罚。

  鞠辉到案后拒不认罪,该案“零口供”仍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其一,赵伟、张君及何永军、张林均证实鞠辉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何永军、张林证实受鞠辉邀约一同前往昆明帮鞠辉接收毒品麻古运回重庆贩卖。鞠辉驾驶租来的轿车,何永军乘坐张林驾驶的私车。

  其二,赵伟、张君与何永军、张林案发前互不相识,而赵伟、张君与何永军、张林证实前往约定地点交接毒品时被捉获的供述内容一致,且张君与何永军证实电话联系约定地点的情节与通话清单证实内容吻合。

  其三,何永军证实案发前鞠辉说过已向上家汇款3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鞠辉之妻的银行交易清单证实,2011年8月22日鞠辉以其妻名义向李任清帐户汇款30万元,李任清的帐号系多起贩卖毒品案件收取毒资的银行帐号。

  其四,鞠辉2006年刑满释放后无工作无收入,系低保对象,鞠辉租车前往云南游玩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鞠辉贩卖、运输毒品7153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鞠辉安排前往接收毒品的人员尚未接到毒品即被捉获,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合谋拦车抢劫妇女财物 男子抗拒抓捕被判抢劫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指导性案例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最新动态 | 举案说法 | 诉讼指南 | 企业法务 | 法界视点 | 文章杂谈 | 海商专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 www.0531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伊律师网 版权所有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邮编:250011 电话:186 1526 9170
山东律师 济南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律顾问 山东律师事务所 济南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