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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淹坏新奔驰 免责条款“相互打架”被判赔

  价值近百万的新奔驰车, 刚买几个月便因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坏。当车主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属于免赔情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免赔条款相互矛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6日,王某为新购买的奔驰牌小汽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98万(新车购置价),保险期限一年。同年5月12日12时,因暴雨路面积水,雨水漫过引擎盖,造成车辆进水、发动机熄火导致该车发动机和配件严重损坏的事故。王某提出索赔申请,财保公司则以发动机进水属于免赔情形为由拒赔,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造成奔驰车车损464790元,并花费鉴定费用17900元。

  另查明,双方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可赔项目为“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第七条第十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经高安市气象局证明,2012年5月12日事故发生时高安市城区出现了暴雨天气,还查明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的签收人虽然写的是王某,但并不是本人签字。

  原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已认可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的可赔偿范围,现王某车辆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亦属于暴雨造成的损失中的一种,遂判决由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482690元。

  一审宣判后,财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车辆有可能在天气状况良好、不下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水中,对此情况下的发动机进水,上诉人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本案被保险车辆是在暴雨这一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驾驶人对路面积水深度及对车辆损坏程度等无法预料。车辆应该属于正常行驶,暴雨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首要原因,对此上诉人不能当然引用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况且,上诉人并未在客户投保时明确告知“车辆在暴雨中不能行驶”。其次,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在二者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综合上述理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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