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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消费手头拮据 21岁女大学生介绍卖淫获刑


  年仅21岁的在校女大学生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竟然伙同他人在网上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以此赚取不菲的“中介费”,单笔嫖资最高竟达25000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家住无锡的王某就读于苏州某大学文科。王某平时不安心读书,反而热衷于吃吃喝喝和疯狂购物,家人给的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其高昂的开销。一天,她在网上遇到了小芳,对方说有条发财门路,问她肯不肯一起做。王某眼睛一亮,连忙仔细打听。原来,小芳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手里掌握着一批发廊女的电话,她问王某能否在大学里物色一些女大学生,然后专做网络淫媒。两人一拍即合,随即正式开始着手实施两人的发财计划。

  她们在网上申请了多个QQ账号,并以“美女经纪人”“介绍学生妹”等网名,在网上发布卖淫信息,一旦有好色之徒前来联系,她们便自称手里有处女,愿意高价“卖处”,诱使对方上钩。双方谈好价格及其他事项后,王某便将一名卖淫女带到某大酒店,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高价嫖资。之后,李某和金某也加入进来,四人共同介绍卖淫。

  2011年12月23日,王某伙同他人介绍一名未成年少女,以25000元的价格,向某嫖客“卖处”,随后分别抽取嫖资。2012年5月25日,她们又介绍一名未成年少女,以15000元的价格,向某嫖客“卖处”,随后抽取嫖资。……

  去年底,小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王某等三人也先后落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间,小芳、王某、李某和金某共同或单独介绍卖淫女在不同的酒店进行卖淫,并抽取嫖资,其中小芳介绍卖淫3次,王某介绍卖淫3次,李某和金某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1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四人共同或单独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本案各项情节,法院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小芳等其他三人也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利用网络从事色情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免女学生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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