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9号楼五楼。手机:18615269170
邮箱:1785535420@qq.com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近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卢某因生产、销售伪劣泡椒凤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卢某与同案人朱某(另案处理)在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投资建立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泡椒凤爪,所生产的泡椒凤爪销售给郭某、程某等人。2012年6月21日,防城港市公安局与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时从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厂房查扣了泡椒凤爪1372件。经鉴定,所查扣的1372件泡椒凤爪价值人民币217270元。
2012年8月10日,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在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郭某经营的食品店内扣押了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1287包,其中1000包为35克/包,137包为75克/包,150包为100克/包,价值共约为1129元。
以上两批被查扣的泡椒凤爪经广西东兴边境贸易产品质量计量检验中心检验,有过氧化氢残留,产品不合格。其中含有的过氧化氢残留,是工厂工人根据被告人卢某的指示,为了清洗干净凤爪、清除异味,在生产泡椒凤爪的过程中将鸡爪放入加有过氧化氢的浸泡液中浸泡所导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生产泡椒凤爪过程中,将鸡爪放入加有过氧化氢的浸泡液中浸泡,致使所生产、销售的泡椒凤爪产品质量不合格,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不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丈夫将共有房屋低价卖女儿 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下一篇:四部门: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属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