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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被撞残 误工费请求获支持

  年过花甲的老人曾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关于误工费的请求能否依法获得支持呢?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罐头嘴法庭公开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曾某各项损失费(含误工费)40000元。

  六十三岁的原告曾某身强力壮,在汉寿县鸭子港乡务农。2013年2月2日11时许,驾驶小型轿车的肖某将驾驶电动摩托车的原告撞到,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在赔偿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协议,曾某只好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提出,曾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请求应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庭审活动限入僵局。争议焦点为:曾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法院认为,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赔偿应以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只要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了实际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赔偿误工费。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画等号。本案中曾某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在正常务农,有一定的实际收入。曾某应此次事故受伤,其误工费理应获得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曾某各项损失费(含误工费)40000元,年逾六旬的老人误工费请求获得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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