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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24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现在园人数达137万。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办园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其办园成本也有较大差别,而且近年来,许多原来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其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已逐步走向社会化。鉴于此,在我省已授权青岛、烟台、威海三市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
  (1)对实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标准;
  (2)对实行差额和全额拨款的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扣除财政拨付经费核算收费标准,并继续实行“以质分类,按类收费”;
  (3)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人员工资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二、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幼儿园性质及办园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三部门备案。
  三、驻济中央单位、部队、高校、省直单位幼儿园的收费执行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四、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
  五、幼儿园收费的报销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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